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机制,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以下简称“购买资金”),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等购买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向具备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承接主体购买(资助)社会工作服务的费用。

第三条  购买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购买资金预算,提高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方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

(二)信息管理公开透明。依法公开购买资金相关政策、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信息,保证购买资金使用和管理公开透明。

(三)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健全购买资金管理及监督机制,确保购买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规范;注重绩效评价,落实相关跟踪问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管理安全、规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购买资金监测制度,指导各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细化购买资金管理制度;各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级购买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流程。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级购买资金预算,并会同本级民政部门对购买资金预算、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管,严肃查处涉及购买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核查购买资金合同拨付进度,对无正当理由并超过3次逾期拨付或不拨付购买资金的购买主体进行通报。

第六条  购买主体根据本办法要求严格管理购买资金及配套资金,制定服务和预算方案,细化各项经费内容,保证服务方案和预算方案对应、合理;监督承接主体资金使用,按规定向本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购买资金。

第七条  承接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购买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及管理制度,并定期将本单位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数据报市民政局备案;组织开展购买资金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审查;定期公开本单位购买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购买资金编制管理

第八条  购买资金编制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成本、其他成本三类科目,并据此编制明细项目。

第九条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目标,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力成本和服务活动成本。

第十条  管理成本是指承接主体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劳务费、办公经费、差旅费、税费、招投标费、固定资产支出等。

第十一条  其他成本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成本的费用,包括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为获得捐赠资产或借款产生的费用)、固定(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二条  单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多处资金来源的,如无另行规定,应按资金来源渠道分类核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特定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购买资金分配比例、管理使用等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承接主体有接收社会捐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捐赠意向和管理要求使用捐赠资金,并向购买主体报备社会捐赠资金的捐赠人、捐赠用途、使用计划、捐赠协议等资料,以及定期报送使用情况。


第四章  购买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购买资金日常列支应依法依规、专款专用。承接主体根据与购买主体商定的预算方案严格购买资金的管理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变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因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性增支或服务发生变更、终止、撤销等情况引起资金调整的,承接主体应当征得购买主体同意后再执行。对有明确用途限制或时间限制的购买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不得纳入承接主体其他资金统筹使用。开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市场原则。

第十七条  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应不低于购买资金总额的86%,其中人力成本不低于83%,服务活动成本约为3%。

(一)人力成本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奖金等。人力成本支出应保留支付记录及个人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签名或支付凭证等。

(二)服务活动成本包括服务活动经费、专家劳务费、志愿者补贴、业务培训费(会议费)、业务宣传费等。

1.服务活动经费,包括开展个案、小组、社区主题活动、组织培育等服务所涉及的交通、通讯、印刷、物资购置、租赁、意外保险等费用。各项经费支出应提供有效票据,涉及场地、物品租用的,需提供租用协议。若服务中涉及发放单价100元或以上物资的,须有服务对象签收证明;发放单价100元以下物资的,须有证明人签字证明或现场发放照片等。

2.专家劳务费。原则上专家劳务费标准不高于实施中的东莞市行政事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相关规定,专家劳务费支付记录应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签名或支付凭证等。承接主体不得使用服务活动成本向本机构(单位)工作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讲课费等劳务费用。

3.志愿者补贴。服务活动需列支志愿者补贴(误餐费、交通费等)的,应当保留支付记录,包括志愿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内容和时间、联系电话、补贴金额、领取签名等。

4.业务培训费(会议费),是指因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需要,组织业务培训或举办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场地租金、印刷费、物料费、参会人员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入账时,应当保留相关合同、通知材料、会场照片、人员签到表、总结成果、费用明细原始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参会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合理、有效票据。

5.业务宣传费。应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除发票和付款凭证外,应保留相关合同、清单、宣传样品、样刊、视频、照片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管理成本支出范围应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要求,且不高于购买资金总额的14%。

(一)行政管理人员劳务费。行政管理人员劳务费支出情况(包括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必须列入承接主体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办公宣传经费。包括固定资产购买及维护费、办公用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宣传费等,办公宣传费应开支合理,并提供有效凭证。

(三)差旅费。应列明费用种类、标准和金额。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时间、出差事由、出差地点等。

(四)税费。承接业务活动所产生的税费,报销入账需提供有效凭证。

(五)招投标费。承接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招投标费用,报销入账需提供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其他成本支出应从非购买资金或盈余的管理费中据实列支,并提供有效凭证。


第五章  购买资金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信息,并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财务公示制度,每季度在互联网、服务站点或单位办公场所公开购买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期结束后,结余的管理成本由承接主体统筹使用,可用于单位职工福利、聘请顾问(督导)等,不能用于行政管理人员、法人、股东的分红。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期结束,服务活动成本有结余的,如无另行约定,承接主体需在购买主体验收通过或评估合格后30天内,将结余部分退回购买主体或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因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费用,应在各项业务类型中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四条  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所规定的情况外,严禁使用购买资金进行大额现金支出,超过1000元的支出应使用银行转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MZJ-20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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